發布時間:2020-10-28 瀏覽次數:2408 字體:【 大 中 小 】
2024年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個人繳費標準不低于410元,各級財政按照國家和自治區要求及時足額安排補助資金。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基金只能用于參合患者醫藥費用的補償和為參合患者購買大病保險,不得用于經辦機構工作經費等。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劃分為住院統籌基金、門診統籌基金(含一般診療費支付資金)、大病保險基金。
參合患者在盟市內所有定點醫療機構出院全部實行即時結報,鼓勵各地在盟市以外設立定點醫療機構,逐步實現跨盟市即時結報,大力推進跨省就醫即時結報;全面實行大病保險一站式報銷制度;合理制定補償方案,堅持住院醫療費用補助為主,重點提高住院患者和大病保險的實際報銷比例;拉開不同級別醫療機構的起付線和補償比例,合理分流病人,引導患者到基層醫療機構就診。
住院補償標準:蘇木鄉鎮衛生院,起付線100元,補償比例88%;旗縣二級以下醫院(含二級),起付線200元,補償比例83%;旗縣三級醫院,起付線600元,補償比例78%;盟市(Ⅰ類)二級以下醫院(含二級),起付線600元,補償比例75%;盟市(Ⅱ類)三級醫院,起付線1000元,補償比例73%;自治區級三級醫院,起付線1500元,補償比例68%;自治區外醫院,起付線2000元,補償比例55%。
參合人員年度內在同級別醫療機構第二次及以上住院的,應降低起付線50%;在縣級及以上中蒙醫醫院住院治療的,應降低起付線50%。對同時具備享受兩項降低起付線政策的,只能享受最高級別的一項優惠政策。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在各級定點醫療機構住院,起付線降低50%。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年度內在同級別醫療機構第二次及以上住院的,取消起付線。各盟市可根據基金收支狀況和醫療消費水平對當地補償比例和起付線進行適當調整。自治區級定點醫療機構要執行全區統一的住院起付線和補償比例。
同時,全面開展大病保險工作,通過購買商業保險的方式對符合大病標準的大額醫藥費用給予補償,大病保險籌資標準不低于30元。大病保險報銷政策要向貧困人群傾斜,降低或取消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大病保險起付線。